案情:一男士米某来电咨询,他的朋友80年代离的婚,当时,法院判男方每月给孩子40元抚养费。现在孩子上初中,学杂费增加了许多,抚养孩子的女方现起诉要求变更生活费,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解释: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项第23条的规定,离婚时,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米某的朋友因孩子长大要求增加抚育费是于法有据的。